高校内部审计(61)
时间:2010-12-02 11: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领导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数据,有利于对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相关审计事项提供基础性审计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指南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