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审计(60)
时间:2010-12-02 11: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用定量评价方法时,可以参考以下指标: (一)预算收入完成率 (二)预算支出完成率 (三)收入结余率 (四)人员经费支出比率 (五)公用经费支出比率 (六)资产增长率 (七)负债增长率 (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增长率 (九)资产负债率 (十)上缴款项完成率 (十一)科研经费收入年均增长率 (十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 (十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十四)在建工程资金占用率 (十五)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 (十六)学生人均经费支出额 (十七)师生比 (十八)长期投资收益率 (十九)暂付款占全部流动资产比率 (二十)违规资金比率 第五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