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审计(44)
时间:2010-12-02 11: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八十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估算; (二)概预算编制原则、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 (三)勘察和设计招标投标资料; (四)勘察和设计合同; (五)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六)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商往来函件; (七)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八)施工图会审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九)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八十一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察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勘察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2)是否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单位,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 (3)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整、严密,是否全面准确地表述招标项目的实际状况和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4)招投标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因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而导致的串标风险; (5)投标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或借其他勘察单位名义投标的情况; (6)招投标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因选择勘察单位不当而导致的委托风险。 2、勘察合同的审查与评价 (1)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是否对勘察单位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出明确规定; (3)勘察收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合同确定的勘察收费是否与中标报价相符,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4)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二)工程设计的审查与评价 1、委托设计与招投标的审查与评价 (1)设计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