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内部审计(55)
时间:2010-12-02 11: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的内容是: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一百零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