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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汇算清缴指南(5)

2010-03-01 15:45

5、网上申报后仍需报送纸质资料。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的,在网上申报成功后还需要在汇算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纸质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和相关附报资料,一式一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主管税务机关重点审核项目和内容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3、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4、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5、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6、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增值税申报收入、营业税税申报收入、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二)根据市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控制工作,提高汇算申报质量”的规定,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1、对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申报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2009年汇算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亏损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汇总纳税企业和有税前自行计算扣除、审批扣除资产损失企业、依法享受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项目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企业以及核定征收应税收入总额超过300万元以上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对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申报的审核。重点审核核定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应税所得率是否与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相符,是否存在企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此外,对应税收入较高的核定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监控,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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