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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汇算清缴指南

2010-03-01 15:45

第一部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是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历年来企业所得税汇缴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核心内容,得到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高度重视。纳税人在进行2009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需要汇缴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实行汇缴,其分支机构不需进行汇缴。
二、汇缴申报需报送的资料。年度申报时,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由一张主表、十一张附表及《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组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还应附送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三:《2009年所得税汇算纳税人报送材料及要求》。
三、汇缴申报的时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如果申报所属年度内的最后(月)季度(即12月份或第四季度)未进行(月)季申报,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作相应的税务处理后才能进行年度申报。如果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相关的延期申报手续。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缴。
四、汇缴申报的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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