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最新信息 >

房山区汇算清缴指南(18)

2010-03-01 15:45

摘自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2006年06月19日财建[2006]317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8.《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执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摘自(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八)提取专项资金的扣除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九)租赁费扣除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十)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