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有助于您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我们将您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了解的一些主要涉税事项告知如下: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纳税申报所做的具体要求,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于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二、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对于列入审批或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的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他免税收入等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的规定,在年度申报时附送相关资料,做到资料报送齐全。
(三)2009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附报有关资料。
(四)企业在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期间,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194号)的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附送《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 )工作时间表》和《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
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注意的事项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