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包括的范围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除上述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在申报表中的填报要求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财产损失”项对企业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之外的资产损失均进行了反映。因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填报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外,其他损失均应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2行“财产损失”项中。
2、企业应保存与损失相关的各类材料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第十条的规定,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和实地核查。
(三)需报批资产损失应注意的事项
1、了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
按照国税发[2009]88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以下简称京国税发[2009]117号)的规定,我市国税机关的审批权限如下: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2)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对于单笔审批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报市局备案。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