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报送时限提出申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3、按政策规定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材料
企业申请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和京国税发[2009]117号的规定报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及相关证据材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应做到政策适用合规、证据要件齐全。
四、核定征收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以下简称定率征收)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时应附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表样可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下载中心”中下载)。
(二)定率征收企业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三)定率征收企业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其他相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五、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