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涉税业务备案的通知》(京国税函[2008]552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将继续实行涉税业务备案制度。备案资格为:(一)凡通过2007年度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2008年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新批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务所除外)均可参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备案;(二)2007年度汇算鉴证工作无违规记录;(三)遵守鉴证业务规程并出具符合规程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