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由 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
税务师事 务所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
设立税务 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税务师事 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
税务师事 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税务师事 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税务师事 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注销的税 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
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已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的税务师事务所通报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 定。
总局管理中心对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资质等级评定管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