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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2010-05-26 00:15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4号)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 [2010]8号)的要求,为做好北京市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和汇总工作,现将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备的范围 、形式
    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均在本次基本信息报备范围之内。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 报备同步进行。
    二、基本信息报备的方法 、内容
    北京市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acc.gov.cn)上进 行2010年添加报备数据工作,进行报备提交;二是按照本文件要求下载表格填报数据,发送至北京市财政局基本信息报备专用邮箱;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将下载填 报的表格进行打印、签章后报送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一)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上填报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基本信息报备之前,必须先核实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资料是否与本所实际情况一致。
    1.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的“基本信息报备”菜单中按规定添加报备数据后,进行报备提交。     
    2.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在添加报备数据的同时应办理变更备案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分所负责人、办公场所等项目与系统中信息不一致的,在添加报备数据的同时进行变更,并及时按照 要求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经审核无误,市财政局即予以进行确认。
    (2)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方式、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等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不可修改信息,但又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将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 局会计处,由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确认并修改。
    (3)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务所在添加报备数据时可自行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进行 修改变更,变更后信息直接生效。
    (二)下载表格,填报相关数据
    登陆北京市财政局网(网址:http://www.bjc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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