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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汇算清缴指南(29)

2010-03-01 15:45

现对“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明确如下:
一、关于备案事项相关资料报送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规定,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如下:
1.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
(1)企业当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2)财务会计报表;
2.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投资合同、协议;(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194号)的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对企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的资格进行审批。
企业在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期间,每年须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1、《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工作时间表》、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作为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研究开发项目分摊研究开发费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手续明确以前,企业集团母公司除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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