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二、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㈠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㈠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㈡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㈢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四、各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社会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工作,不得自行扩大纳税人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自愿选择中介机构的原则,不得对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
五、中介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时,应坚持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法执业,严格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涉税鉴证报告格式、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审核鉴证工作。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2月16日
附件三:
房山区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报送材料及报送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