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申报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四: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政策业务咨询电话
第一税务所:69366002
第二税务所:69352086
第四税务所:69313583
第五税务所:80316628
第六税务所:69313287
第七税务所:89313509
第八税务所:69312327
第九税务所:80370959
办税服务大厅:81389619
纳税服务科:81389658
所得税科:81389604
81389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