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应当专人、专车运输,确保安全、保密。
第二十八条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复发放、重复开具,不得与纸质税收票证号码重复。登记数据电文税收票证领发情况的《税收票证领发单》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九条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度发放。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市局、区县(分)局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税收票证专用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失。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盘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印花税票销售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三十三条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第三十四条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第三十五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区县(分)局收入核算部门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经本局局领导签发,《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第三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仅限计算机开票有效,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款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表格式,第五款规定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文书式。税务机关按照第十五条第五款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时,必须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