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权限范围内的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依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不包括存储在税收征管系统中纸质税收票证的电子信息。
第四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五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六条 市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我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税收票证的计划编制、印制、领取、保管、发运、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县(分)局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市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计划编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