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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最新) (10)

2013-12-10 09:49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作为税收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15年;其他纸质税收票证、账簿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整理装订成册,保存期限5年。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时间和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税收票证销毁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清册》,逐级上缴市局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税收票证销毁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报经市局批准,市局指派专人复核并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和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及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税收票证销毁申请审批单》、《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报经市局批准,由2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五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员每季度应当对本税务机关及所辖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区县(分)局税收票证管理部门每半年应当对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和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等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半年终了后20日内将检查情况报送市局,市局应当对区县(分)局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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