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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最新) (2)

2013-12-10 09:49

    (三)指导和监督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计划编制、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核算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市局、区县(分)局收入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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