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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最新) (4)

2013-12-10 09:49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后,应为纳税人开具的;
    (四)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五)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其他纳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的种类有: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是税务机关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使用的专用收据。
    (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的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并在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公章。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八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税收完税证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及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章 设计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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