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才不缴纳应税服务的增值税。核心在于员工身份的确立,关键在于如何划分员工和非员工。
(1)员工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巳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也规定“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看,员工应该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支付其社会保险。
2.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限定为其提供的职务性劳务。
前面我们介绍了员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员工的条件,对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所有服务都不征税,例如员工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为本单位运输货物收取运费等,对这些情况如果不征税,相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公平,因此我们认为,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职务性劳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即使发生有偿行为,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劳务范围。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包括两点主要内容
一、对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
(一)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属人原则。
这就意味着,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