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为了平衡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对简易计税方法规定了较低的征收率,因此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
如某试点企业某项交通运输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在计算时应先扣除税额,即103÷(1+3%)=100元,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额即为100元。则应纳增值税额为100×3%=3元。
和原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
原营业税应纳税额=103×3%=3.09元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适用对象: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当纳税人提供的是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并收取价款后,由于提供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合理原因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销售额给接受方的,所退的款项可以在退款当期扣减销售额。如果退款当期销售额不足扣减,多缴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实际申报时,发生多交税款的剩余部分从应纳税额扣减情况的,纳税人可以从当期销售额中扣额来实现。
如某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服务,2012年1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额,2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销售额皆为不含税销售额)
第一种情况:2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
在2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的1000元,2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5000-1000=4000元,2月交纳的增值税为4000×3%=120元。
第二种情况:2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元,3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