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比较简单,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在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向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中国境内的扣缴税款问题。
1. 本条款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向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2. 范围限定于提供应税服务,提供非试点范围劳务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
3. 对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价款为含税价格,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转换为不含税价格;
4. 在计算应扣缴税款时使用的税率应当为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不区分试点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如境外公司为试点地区纳税人A提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有经营机构,则该经营机构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 6万元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按照销售额支付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目前的做法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如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2年3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