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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6)

2013-01-17 16:11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如果在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试点事项规定
  三、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首选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在境内没有设立代理人的,则以应税劳务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税服务项目需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按原有出具《税务证明》的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
  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本条是关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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