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包括受托方利润,应要求受托方将这部门金额标出。
33、问: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取得软件企业资格的企业,在2011年度或以后年度才获利的,如何执行优惠政策?是比照财税[2008]1号文件执行完毕?还是比照国税总局1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这类企业属不属于财税[2012] 2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答:此类企业应当适用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34、问:软件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如何确定“获利年度”?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四条规定,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35、问:我公司注册在上海,现因业务需要,准备将公司整体搬迁至宁波。因我公司以前年度均为亏损,这样变更经营地址,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根据问题所述,企业如果仅为经营或注册地址从上海迁至宁波,属于上述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情形。以前年度符合规定的亏损经上海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确认后,可以税前弥补。
变更经营或注册地址同时,如果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重组情形的,应根据具体重组事宜对照通知相关条款执行。
五、核定类
36、问: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有拆迁补偿收入,如何纳税?当年发生的资产拆迁损失,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进行专项申报?
答:拆迁补偿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和取得财产转让收益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