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
1、问:甬地税一函[2012]1号中《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第1个问答规定是否仅适用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于其他非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的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是否不区分性质一律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甬地税一函[2012]1号中《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第1个问答规定仅适用于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他非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律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2、问:有限合伙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分回投资收益时,所得税征收问题,分回投资收益是否作为免税所得有待进一步明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考虑到法人投资者特殊情形,对法人投资者取得上述投资收益不适用上述规定。
3、问:我企业是一家普通合伙的生产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我公司收到的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的退税方法取得的退税款,不属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问:根据甬地税一函[2012]1号及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开办费的处理,是否可参照企业所得税执行?
实际操作时,如何把握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是指企业财务报表反映有利润的年度(包括亏损)的年度还是税务登记年度、企业开始建帐年度、固定资产购建年度、企业发生材料采购开始投入生产年度、企业发生收入年度?如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年度?如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年度?
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办费允许参照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