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公司2011年11月通过股东会决议,因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决定终止经营。A公司成立于1995年,由8家法人单位共同出资,注册资本3500万元。其中,甲公司以货币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6%.截至12月末清算结束日,剩余财产总额17100万元。其中,累积盈余公积及累积未分配利润11600万元。清算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甲公司收到A公司汇入的款项1026万元。
甲公司自2010年1月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2011年9月,A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历年部分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分得股利300万元。除此项业务外,无其他投资收益。
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规定,与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比较,分析上述案例中,收回投资的税务处理。
会计准则关于股权投资规定
(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原则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后续计量及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其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中成本法适用以下范围: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论有关利润分配中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三)处置投资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税法对股权投资业务相关规定
(一)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