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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会计和税务处理(3)

2013-02-23 10:31


  2011年甲企业会计处理

  1.2011年9月分回股利300万元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0。

  2.甲企业预缴2011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六行填入“减:免税收入”300万元。

  3.取得剩余财产时计算投资转让所得,确定应缴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026-210-11600×6%=1026-210-696=12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2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100000

  投资收益 8160000。

  4.甲企业应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备案手续。

  5.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简表 )。

  6.附表十一主要项目填报说明。第六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收益金额。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金额=300+816=1116(万元)。第七列“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扣除投资转让损益后的金额。在填列此项目时,应剔除转让所得120万元,金额=1026-120=996(万元)。第十一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此项目应按收回1026万元扣除股息、红利696万元后的差额330万元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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