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问:核定征收企业注销是否须进行清算,清算后是按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申报?还是按清算所得申报?
答:对按照法律法规应清算的,应该按照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期间进行核算,计算其清算所得申报纳税。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存在亏损问题,企业清算所得不得弥补亏损。
43、问:企业以前为核定征收,现在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固定资产从未提折旧,现在是否可按原值开始计提折旧进入费用?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企业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的,核定征收期间应视同折旧已税前扣除,对按规定未计提的部分,可在其剩余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继续计提折旧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44、问: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能否摊销?
答: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年度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
45、问:营改增后,原营业税按差额征收的核定征收所得税的试点纳税人,其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税所得率如何确定?
答:营改增后,原营业税按差额征收的核定征收所得税的试点纳税人,其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由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应税收入额,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下限(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最低为7%,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最低为10%)。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核算。对非试点纳税人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仍按原办法执行。
46、问:查账征收企业由于账证不齐全存在一定问题,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经过整改,在次年申请要求并经核实同意实行查帐征收。问企业之前的亏损额能否在以后的盈利年度按有关政策进行亏损弥补?
答:处于连续生产经营期间的企业,如果某一年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