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但因其取得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28、问:研发费用支出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项目不一致,能否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如实际工作中发现如认定的领域是“***低温注塑技术”,但是从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来看是利用了“***低温注塑技术”开发或生产出新产品,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29、问: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或产品的,其销售收入能否冲减研发费用?
答:对于研发产品试生产形成样品(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
30、问:企业购入的用于研究开发支出的价值低于30万的固定资产是否仍可一次或分次计入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答: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精神,财税[2006]88号文件失效,已废止。
31、问: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且按应税收入核算,企业用于软件产品研发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2、问: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括受托方的利润?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那么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提供委托开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金额与委托合同一致,因委托方支付的金额应包含受托方利润,如支出全额加计扣除,则与第四条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一致,该如何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