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若企业是从商场购入的服装,凭购买发票税前列支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答:统一购买也属于统一制作。
5、问:房地产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此前市局关于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不一致的,至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6、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此条如何执行?
答: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收款项可认定为坏帐损失。据此,对25号公告此条款的把握还应考虑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或者对方单位仍正常经营,债权方主动放弃债权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专项报告的出具,应围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六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原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一说明。
7、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27条第4款规定“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过期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100/30000=0.3%?100/20000=0.5%?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章“非货币损失的确认”规定: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