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不进行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
37、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和取得财产转让收益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38、问:我是核定征收企业,是按照收入额来核定的,请问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9、问:我企业是核定征收企业,有一部分不征税收入,请问在填写季度报表中,还需要在“不征税收入”中体现吗?
答:如果您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总额中含此部分收入,需要在“不征税收入”中体现,反之,则不需要体现。另外,企业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当分开核算,并按要求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进行备案。
40、问:某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以财务核算不健全缘由申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1、问: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