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24)

2011-01-18 17:06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 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 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2010年7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对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作出公告。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 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 企业不参与分配。

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 损额
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 结转期限。
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执行日期: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五、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2010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公告。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执行日期:2010年1月1日起执行。6号公告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该公告,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