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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15)

2011-01-18 17:06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 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 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 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 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其他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 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 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部分 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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