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览
汇算清缴的定义: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 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期限: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 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否则不予列支或享受。
汇算清缴报送的纸质资料包括:
1、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网上申报企业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
[2]财务报表[除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此表的企业外,可不报送此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网上申报可不附送此表的纸制资料]。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除上述应报送资料外,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应区分不同情况报送以下纸质资料:
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报送: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相关:北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