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 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 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 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 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 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 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十一]准备金支出
根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相关:
所得税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