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让定价调整风险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企业的所得税;
该类企业将成为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优先选择对象;
在转让定价调整时,最多可以追溯调整十年,企业除了将被补征所得税税款并按日加收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以及可能面临由调整带来的双重征税问题以外,税务机 关对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还可征收不可在税前扣除的罚息[根据补税税款按日计算],罚息的年利率为5%。
四、同期资料的准备基础
第七部分 其他风险提示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2010年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作 出公告。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 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执行日期: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对税务机 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作出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 度发生亏
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执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三、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对企业以 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