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不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程序[一般示例]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送资料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 度]》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几种特殊情形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