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 除限额。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 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 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 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八]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 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