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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收入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2012-03-07 11:25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收入是指会计账簿上核算的收入,广义的收入不但包括会计账簿上核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调整的收入以及调整的相关所得等项内容。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账簿核算的收入是通过相应的收入明细附表填报的,调整的收入及所得是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填报的。但是,从以往年度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主表》)及其附表看,总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只是在《主表》和相应的明细附表上填报会计账簿上的核算数额即可,很少有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简称税法)通过(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其他相关附表对申报的收入及其所得进行全面调整,结果不但汇算清缴的数据不准确,给日后税务管理和稽查带来麻烦,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加收滞纳金、罚息、乃至处以罚款等损失。为此,笔者借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到来之际,将收入(所得)调整的内容与方法介绍如下,以求能够对汇算清缴工作有所帮助。

    1、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及“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其中: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货物、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或虽未无偿赠送但未收取货币(以物易物或换入换出劳务)资金,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收入。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时赠出的商品除外。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是指除上述“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外,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其他业务。

    纳税人的视同销售收入应按照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中介机构的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先分别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4行、第15行、第16行填报,然后再将第13行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栏。已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分别按照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填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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