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投资转让、处置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转让、处置股权投资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将当年发生的股权转让、处置情况通过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计算后,将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本年度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弥补的以前年度结转的投资转让、处置损失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15、房地产预售收入利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预计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对应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将当年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额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栏,将当年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额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16、特别纳税调整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收入、所得、成本费用或者分配利润、或者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对补征的税款要按照规定加收利息。因此,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首先进行自行调整,将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3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栏,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17、其他收入或所得的调整。
除以上的调整内容外,纳税人如果发生其他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直接填入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栏或者第4列“调减金额”栏;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所得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4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栏或者第4列“调减金额”栏。
总之,需要调整的内容很多,纳税人必须对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一一进行调整,以尽量避免或者减少汇算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