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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收入调整的内容与方法(4)

2012-03-07 11:25

    10、减计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其收入减按90%记入收入总额,但企业会计是按全额核算的,因此,其优惠的10%部分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要先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7行、第8行填报,然后再将第6行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减计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栏。

    11、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规定的收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在取得的当期确认收入,其调增的收入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3列“调增金额”栏;调减的收入填入该行第4列“调减金额”栏。

    12、境外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境外收入以及在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参与境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已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或确认的境外投资损失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栏;在会计核算上已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栏;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栏。境外所得应补所得税额或者应抵免的税额通过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计算后分别在《主表》第31行和第32行填列。

    13、创业投资企业应抵扣的所得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将该部分的抵扣金额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先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栏,然后再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4列“调减金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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