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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收入调整的内容与方法(3)

2012-03-07 11:25

    6、企业重组收入。

    企业重组有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多种形式,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企业重组按与当事方确定的价格确认重组业务收入,但税法将企业重组分为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两种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特殊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可按原始计税基础确认收入;对一般重组则要求重组各方均应按市场公允价值确认重组收入;因此,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如若有重组业务,则在汇算清缴时应当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对调增的收入分别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特殊重组”、第9行“一般重组”的第3列“调增金额”栏;对调减的收入则应分别填入对应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7、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要在年度终了时以公允价值进行一次重新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应当将这一部分损益剔除,其调增、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汇总后,如第5列“纳税调整额”合计为正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栏,若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入该行的第4列“调减金额”栏。

    8、不征税收入。

    企业依法取得记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当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归纳整理后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栏。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汇总后填报。

    9、免税收入和减、免税项目所得。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计入利润总额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以及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的结果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栏。但如有在生产经营项目上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其收入不按免税收入填报,将其收入减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额分别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5行至第32行列示,然后将第14行计算的合计数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栏。税法规定直接减免和抵免的所得税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第40行计算后直接填入《主表》的第28行和第2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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