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财税〔2009〕123号)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要点提示: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报送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交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报送到局所得税科后,由局所得税科根据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所示的提出申请单位的登记管理层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局所得税科应对需由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并及时报送市局。
2.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并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清单(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