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加盖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如发生合同数据变更,还应附送加盖出口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六)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点提示:
1.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2.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