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6.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7.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8.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9.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