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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19)

2013-02-26 13:57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要点提示:
1.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强调的是“公共”,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必须是针对“公共污水、公共垃圾”的处理,企业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不属于此项税收优惠范围。
4.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553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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