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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优惠政策长期有效类)(16)

2013-02-26 13:57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的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要点提示:
1.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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