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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篇(12)

2011-07-14 13:50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需要提醒的是,34号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对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34号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34号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34号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34号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宣布废止或失效文件

  22、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全文失效废止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有170多个,其主要原因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许多原来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废止,详见2号公告;涉及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有以下4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句失效”。

  第一条即“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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